各县(区)人民政府,各功能区管委会,市政府直属各单位:
为加快促进我市影视产业发展,招引优质影视企业落户舟山,支持影视企业做大做强,把握新机遇,全力打造舟山“海上影视之城”,结合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相关要求,经市政府同意,现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支持影视产业基地(园区)发展
支持各县(区)、功能区根据本地实际,打造影视产业基地(园区)。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(园区)的,给予200万元奖励;被新认定为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(园区)的,给予50万元奖励;被新列入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(园区)培育名单的,给予20万元奖励。
二、支持影视企业注册落户
对新引进的影视企业,由属地政府认定并给予一定的落户补贴。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,由属地政府认定并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。
三、支持影视企业发展
属地政府根据影视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的程度,给予影视企业一定奖励。鼓励影视企业做大做强,对在我市升规的影视企业给予一定奖励。
四、支持影视精品创作
对在省内立项、备案且奖项申报权隶属于我市的优秀影视作品,获得国家“五个一工程”奖的,奖励200万元。对在省内立项、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影视作品,获得金鸡奖、华表奖、百花奖、飞天奖其中之一的,奖励100万元。
五、支持影视拍摄服务
影视企业经向市影视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认定后,在辖区内景区(除保密和特殊领域外)取景拍摄时,可免除景区门票。鼓励各企业、学校、村(社区)等单位为影视企业在舟拍摄提供便利服务。支持置景搭建,符合我市总体规划的实景搭建,可由属地政府评估认定并给予一定的补贴。
六、支持影视人才落户
支持影视编剧、导演、制作人等影视专业人才在我市落户,符合条件的,经认定后可享受《舟山市人才服务保障办法》(舟组〔2020〕9号)相关政策。
七、附则
(一)本意见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、从事影视及相关产业的文化企业。
(二)各县(区)、相关功能区要根据本意见,制定本地区影视产业发展实施细则。
(三)本意见自2024年4月5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。当上级政策有调整时,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调整。如本意见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,按照从优、就高、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实施。
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4年3月1日